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学生请销假制度,加强学生请销假管理,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按照学校学生学籍和学情管理有关文件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请假时间不超过六周的本科生和请假时间不超过一个月的全日制非委培研究生。学生因公或因私不能按时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科研等活动时,应当事先履行请假手续。
第三条 学生请假管理坚持先审批、后执行的原则,学生请假期满须及时返校销假。
第二章 请销假程序和要求
第四条 学生请假要及时提交相关佐证材料,确保信息准确。学生请假申请须在学工系统中完成,具体操作参考《哈尔滨工业大学学生请销假审批操作说明》(附件)。
第五条 学院(学部)负责学生请假的审批和管理,对请假离开学籍所在地的学生应作行前安全提醒,因公请假离开学籍所在地的学生须确保其购买保险。
第六条 学生未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擅自离校不超过两周的,按照《哈尔滨工业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哈尔滨工业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视具体情况给予批评教育、警告、严重警告、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擅自离校、请假逾期超过两周(含两周)的,最高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七条 一学期因病、因事累计请假超过六周(含六周)的本科生和超过一个月的研究生,按照《哈尔滨工业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和《哈尔滨工业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进行管理。连续因公外出超过一个月的研究生,按照《哈尔滨工业大学学生异地培养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第三章 附 则
第八条 威海校区、深圳校区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九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处)、本科生院、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哈尔滨工业大学研究生因公外出管理办法(试行)》(校研发〔2014〕369号)同时废止。
附件:哈尔滨工业大学学生请销假审批操作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