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关于我省进一步改革户籍管理制度的意见》粤府办〔2001〕106号和深圳市公安局有关规定,为进一步规范我校学生集体户口和居民身份证管理工作,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学生户口迁入、户籍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学生户籍迁出和注销、教职工户籍管理本办法不作规定。
第三条 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公安派出所是户口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学校学生工作部(处)协助公安派出所做好学生集体户口办理、管理工作。
第四条 哈尔滨工业大学(深圳)学生集体户口人员指按规定可转入户口的在校学生,凡经全国普通高校统一招生考试录取为国家计划内的普通本科生和研究生,均可报入我校学生集体户口。
第二章 户口迁入
第五条 学生户口迁移实行自愿原则,对于我校当年录取的新生,新生可将户口保留原籍也可迁移至学校。若自愿将户口迁入学校的,入学报到时按照录取通知书上户口迁移的要求递交材料,学校统一办理落户手续。
第六条 新生入学时,在学校通知收取材料时间内,若不愿迁移户口,视为自动放弃户口迁移,入学后不得再申请户口迁入。
第七条 深圳市外迁移至我校的学生需提交户口迁移证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广东省内的同学无户口迁移证的,需提交家庭户主首页和本人户口页复印件各2份)、身份证复印件2份、录取通知书复印件2份、二代身份证白底一寸照片2张、深圳市身份证数码照片回执单复印件1份。
第八条 深圳市内迁移至我校的学生需提交身份证复印件1份、录取通知书复印件1份、户籍卡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二代身份证白底一寸照片1张。
第九条 学校开学之后统一收取落户新生申请材料,向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申请审批,经南山分局审批通过后办理入户。
第三章 集体户口的管理
第十条 常住人口登记表(户口页)由学校统一办理后,按照学生所在学院,发至各学院统一管理。
第十一条 因住房贷款、登记结婚、办理身份证或临时身份证等原因,必须借用集体户主页复印件的,填写好的户籍卡首页复印件借条存根,到所在学院办理借用手续,并将借条交至学生工作部(处)。代借集体户主页复印件的,填好代借户籍卡首页复印件借条存根,到所在学院办理代借手续,并将代借借条交至学生工作部(处)。借用期限不得超过一周。
第十二条 落户办理完成后,学校统一组织办理居民身份证,按学院分批次到大学城警务室办理。凭借旧身份证或临时身份证领取新身份证,旧证丢失的,需提供身份证丢失证明,领取新证时作废旧证。
第十三条 各学院应积极协助学生工作部(处)做好学生落户办理及户籍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章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实施后,深圳市户籍政策和公安局落户办理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